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

法律主观性:

1.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必须申请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他债权公司。申请时主要认为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认为债务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已经资不抵债。虽然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但在中国,绝大多数公司都是自己申请破产,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2.法院决定受理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受理,通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律,提出索赔的最短期限为30天,最长期限为90天。对记载在公司账目中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债权,通知可以采用邮寄、转账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和方式以及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3.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和清算公司。但是,上述中介机构并非都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登记簿上登记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公司破产立案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将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参与诉讼时,公司仍然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账册、合同、营运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材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未完成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破产财产,拟定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及其他重要事项。5.审计与评估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为非审计评估机构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接受债权申报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自公告之日或者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载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债权数额、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等。7.因公司破产清算,债权可能未受清偿,或者受清偿比例极小而召开债权人会议。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