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章程

保理公司示范章程

在一个进步的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接触到章程。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稳定性,不能不断变更。什么样的章程才有效?以下是我搜集的保理公司章程样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保理公司章程1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章程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事项,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1)基本事项

章程记载的公司下列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姓名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的文号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开业前报批的章程除外。

7.赞助商。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名单,详细记载发起人的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发起人名册中记载并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手、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批准文号或公司备案文号。

股东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在股份结构表的备注中保留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股股东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股锁定期等。

如果股权结构表中有多条记录,可以将股权结构表列入公司章程的附件。

如果发起人表和份额结构表中记录的内容完全一致,则两个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和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应明确行使权利的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的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者其他股东协议对股东权利和义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相关章程或者在章程中载明。章程应规定,如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当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2.分享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或者质押公司股份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期限和方式。公司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在股份转让上设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公司章程应当详细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委托给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成员人数应具体明确,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如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应明确金额或比例。

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行使职权的方式和范围。本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一般性地或永久性地授予公司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实际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并明确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组成和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成员人数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组成和职权。

公司同时设有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其职权和产生方式。本章程关于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要求,以及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行使职权的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权限和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和义务。

1.董事和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权力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章程还应明确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的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规定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行使职权的方式。公司有多个副董事长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继任顺序或者确定履行特定职责的副董事长的方法。

章程不得含有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的表述。

章程应规定,当董事会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和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权力和义务。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行使职权的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范围、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其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5)主要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者单独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议与通知、召集与主持、表决与决议、会议文件保管、决议报告等。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6)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其章程中约定各项存款、保险保障基金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支付或者使用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请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7)其他系统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份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的原则。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作出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原因。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的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的筹备机构起草章程。

2.公司创立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申请人将把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开业申请材料之一提交中国保监会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批复。

5.本章程以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文本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

1.发生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1)《公司法》、《保险法》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修改后,本章程与相关规定相冲突。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程序等内容发生变化。

(三)其他导致章程修改的事项。

2.章程的修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建议的股东或机构。

(2)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修改章程的申请。

(4)公司根据保监会反馈意见修改了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批复。本章程以批准的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之前,以表格形式列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修改章程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批准文号等。

三。章程的批准和登记

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审批本章程。

(一)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投票结果。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关于章程修改的说明。包括修改章程的内容和理由。修改内容较少的,应当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项列示;如有多处修改,应单独列出新旧章程对照表,并逐一列出修改部分。

4.修改前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公司章程的附件。附件有修改的,公司还应说明附件的修改情况。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关于公司章程合规性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2)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办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的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修改章程的,可同时提交修改章程的申请。

3.章程记载事项未经预先核准而变更的,章程修改批复不得作为该项核准的依据,章程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和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其他

1.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应当修改章程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者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或者有诸多遗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批评。

3.擅自修改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一条

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识别号

投资形式

认购(万元)

出资期限

总数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金额(万元)、总投资期限;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 而是具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_ _执行董事的任期为_ _ _ _ _ _ _ _年,任期为_ _ _ _ _ _ _ _年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委派。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年,任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的任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 _ _ _ _ _。

第七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以_ _ _ _ _ _ _ _种形式制定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 _ _ _ _ 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名和盖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保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作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申报的出资额为_ _ _ _ _ _ _ _ _ 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会计年度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员工,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 _ _ _ 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 _ _ _ _ _日内,或者在_ _ _ _ _ _ _ _日内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内对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欠税;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者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_ _ _ _ _ _ _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原公司章程应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章程

投资人签字(盖章):

缔结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