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所主张的股份不得少于依法发行的股份总额的比例是多少?

35%。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发起人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前,必须确定其认定的股份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必须填写相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量和股份金额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你必须首先获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和文件。经批准后,他们可以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扩展数据:

注意事项: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1发起人还应具备发行股票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发起人为中国股东的,应提供其近三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起人为外国股东的,应当提供外国股东住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百度百科-公司法

百度百科-提供和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