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现场检查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错、验证评估引导、警示震慑等作用,促使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保障自身安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现场检查。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现场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洁纪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的监督。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被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被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检查期间,被检查机构应当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被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临时检查和审计调查。

例行检查包含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中。根据检查范围,可分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等综合检查、特定业务领域或区域的专项检查以及对被检查机构历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安排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

审计调查是适用于简化现场检查流程,针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的活动。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合规使用检查费用。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人才专业领域,提高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队伍、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第十一条银监会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根据监管职责分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分级启动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协调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审计调查,对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考核。第十四条各派出机构负责协调辖内现场检查工作,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机构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并对下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第十五条根据需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银保监局可以直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现场检查,各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整改建议、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通过约谈、跟踪检查和审计调查等方式对被检查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其他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部门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并负责提出现场检查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