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煤期货如何开户?交易规则是什么?

动力煤期货账户流程

1.期货公司是个人开户的首选。(选择期货公司主要是根据公司的市场判断能力、交易服务器速度和交易成本。)

2.选好期货公司后,和公司客户经理预约开户。

3.按照约定时间,带上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工农外交关系)到期货公司开户。如果只开立商品期货账户,期货公司可以派开户人员上门开户。

4.开户后去银行办理银行业务(三方存管)。

5.从期货公司网站下载报价软件和交易软件;定金之后,就可以交易了。

动力煤期货账户所需信息。

1.客户有效身份证原件。

2.提供个人银行借记卡作为期货结算账户(选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的一种或多种)。

3.如果账户持有人与资金分配人和指令签发人不是同一人,还需提供资金分配人、指令签发人和对账单确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动力煤期货交易规则

第一,存款制度

动力煤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期货合约的三个时期依次管理,即“一般月份”(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动力煤期货合约三个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表所示:

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收取相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的标准交易保证金。

如果期货合约的期限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则该期货合约的所有头寸将在该期限的第一天之前的交易日收盘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动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累计(下跌)(n)达到该期货合约规定价格上涨(下跌)的三倍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累计(下跌)。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提高幅度不高于当时期货合约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是D1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

Pt是t个交易日的结算价,t = 4,5。

如遇长假期,交易所可在假期前调整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

当期货合约的市场风险因特殊交易条件而明显增加时,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合约的市场风险采取下列措施:

(一)存取受限;

(2)限制开仓和平仓;

(三)调整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4)调整期货合约的限制范围。

当一个期货合约的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与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相关的期货合约,按照最高值收取交易保证金标准。

如果会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有权将对其相关期货合约头寸实施强制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头寸水平。

第二,限价制度

期货交易采用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区间。

各期货合约涨跌幅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幅限制为该期货合约实际涨跌幅限制的2倍(8%)。

当天有成交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幅限制。

如果当天没有成交,下一个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范围。

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平仓的,平仓原则是平仓优先,时间优先。

当期货合约有带止损价的买入(卖出)申报,无止损价的卖出(买入)申报,或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在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未开出止损价,称为无止损价单边行情(以下简称单边行情)。

期货合约在某个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之后的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行情的,该期货合约在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在D2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每日限额在原每日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

D2交易日期货合约无同方向单边市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当日结算时的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涨停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如果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行情,则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在结算日和D3交易日保持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保持不变。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无同方向单边行情,则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D4交易日涨停幅度回到调整前水平。如果该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仍有同向单边市(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向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停牌一天。

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决定对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的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暂停开仓和平仓;

(四)限制资金回笼。

(五)限期平仓。

(6)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行减仓是指交易所以D3交易日收盘价申报的单位持仓损失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一定比例的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的所有持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自动与期货合约的盈利持仓进行匹配。

强制减仓前,期货合约同一客户的双向持仓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期货合约下一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闪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照明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交易日D3收盘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报出止损价,但未成交,且客户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损失大于或等于在交易日D3结算价(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已平仓的所有申报持仓之和。当由于客户双向持仓自动对冲,导致客户持仓小于平仓单报价数时,系统会自动调整平仓数量。如果客户不愿意按照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平仓申报。客户单位头寸损益的计算方法;

该期货合约客户持仓盈亏之和(元)=该期货合约客户持仓盈亏单位/该期货合约客户持仓(手)

客户在该期货合约中的持仓总盈亏是指客户在该期货合约中的持仓总盈亏,是根据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的差额计算出来的。

(二)盈利客户清算范围的确定。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利润的投机性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和客户单位持仓利润大于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格区间2倍的套期保值持仓纳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1。清算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根据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套期保值的差额分为四级,逐级分配。

先分配给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格区间(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获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指定价格区间1倍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获利1倍的投机头寸)。

重新分配给盈利大于等于期货合约指定价格区间1倍以下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低于1倍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到利润大于等于2倍合约价格区间的套期保值头寸(以下简称2倍利润的套期保值头寸)。

(2)以上级别的分配比例是基于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盈利头寸的比例。

2。清算量的分配方法和步骤

如果获利两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按照申报平仓数量与获利两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分配给获利两倍的投机客户。如果两倍盈利的投机头寸数量少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按照两倍盈利的投机头寸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实际平仓数量分配给申报平仓客户;然后将剩余的申报持仓按照上述分配方法分配给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剩下的还有,然后就有利可图了。

1倍盈利以下投机仓位配置;如有盈余,则以2倍的利润分配到套期保值头寸;还有剩余的,就不发了。具体方法和步骤见本办法附件。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计算。首先分配给每个交易代码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然后按照“四舍五入”的顺序分配小数部分。

采取上述措施后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将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期货合约在新期货合约的首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上述规定的限制。除动力煤外,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出现单边行情的,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上述规定的限制。

期货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出现连续第三个同方向单边行情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实施强制减仓,再进行配对交割或直接配对交割。

第三,仓库限额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限定持仓是指交易所单方面计算的会员或客户在一个期货合约中可以持有的最大投机持仓数量。

根据期货合约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交割月份三个时期的不同,对期货合约数量适用不同的仓限标准。

三个时期对期货公司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统一规定见下表:

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各类期货合约持仓限额规定见下表:

客户各种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规定请参考下表:

对于不允许交割的客户,请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相关规定。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和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头寸调整至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自交割月份起,会员和客户的持仓应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调整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为基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净资产每增加10万元,信用系数增加0.1,信用系数最高不超过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的业务系数是以年交易额800亿元,客户数1,000(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度交易金额和客户数量达到规定水平的,业务系数相应提高。使用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0.5。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表: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于当年4月15日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期货公司会员上一年度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的交易量,核实持仓限额后于当年4月20日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以公告;本持仓限额适用于当年4月21日至次年4月20日(含)期间各类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和统计资料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和统计资料无效的,均以基数为准。

交易所应当调整持仓限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所有客户持有的所有持仓总量(多头和空头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中拥有多个交易代码,每个交易代码所有持仓数量合计不得超过一个客户的持仓限额。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强制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再开立同方向的新头寸。

第四,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大宗申报制度。持有期货合约的会员或者客户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的80%以上(含)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以调整持仓申报水平。

在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额申报要求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报。会员或者客户在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需要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应当通知相关会员。

符合大户申报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报表》;

(二)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报告大户情况,应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报表》;

(二)当日的开户资料和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大户申报条件的客户,按单位或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动词 (verb的缩写)强制清算系统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对会员和客户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采取平仓的强制措施。

会员或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将被强制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二)持仓超过持仓限额(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3)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由于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