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奖罚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适应建筑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全面加强项目管理,努力提高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各级职能人员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按本制度要求及时组织检查。考核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惩分明;检查结束后,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检查效果。
第三条。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各下属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检查组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面检查,服从检查组做出的奖惩;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章检查的组织
第四条。检验机构
检查组由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主要由工程质量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技术管理部组成。必要时,可抽调地区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讨论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将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检查结果。
第五条、检验时间
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除了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外,还会将年检时间告知下属单位。
第六条。检查范围
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重点是创优夺杯计划的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窗口形象工程,有投诉的工程,综合管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程,暴露质量安全不合格点和隐患较多的工程。
第七条。检查内容
(一)质量检查分为四个部分:土建实体质量、幕墙及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技术资料管理。
(2)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分为安全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综合管理责任书、安全技术资料台帐、脚手架工程、“三宝”、“四口”、临边防护、临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文明施工九个部分。
(三)CIS企业形象的实施。
(4)检查重点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工程实体、行为规范、目标执行情况,以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检验依据
检查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年),以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程序文件、管理手册、管理记录、项目管理制度、企业技术标准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则履行日常检查和违规处理职能。
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在日常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罚。
第九条。检查方法
检查主要采用实测、现场目测、现场检查、记录核对等常用方法,并逐步与建设部、省建设厅等上级机构的检查相结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超声波探测仪等设备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
第三章奖励
第十,在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大检查中,质量、安全排名前三的项目,每次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如果公司员工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公司将给予以下经济奖励:(以书面建议为准,经项目部核实,报公司工程部承办)
1,一等奖,5000元;
2、获得二等奖的,奖励3000元;
3、获得三等奖,奖励1000元;
第四章处罚和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处以20万至65438+万元的罚款,并追查当地公司的管理责任,处以50万至1万元的罚款。
在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大检查中,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排名倒数三名的项目部分别被罚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十二条。在质量安全检查和抽查中存在问题的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必须按照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下达的整改通知书组织整改,地区公司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督促落实,逐项验收整改内容,对各项整改结果拍照并写出整改报告。经地区公司第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地区公司公章后,报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终审核。对已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加倍处罚,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的,应处罚两次,以此类推,直至整改落实;同时,对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项目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等相关事务,直至整改合格。并对区域公司进行1000到10000元的处罚。
整改结果未在整改单要求的时间内上报至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部,或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对区域公司罚款2000元,对项目部处罚如下:
1.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的问题,每项罚款2000元。
2.涉及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问题,各处罚1000元。
3.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每项罚款1000元。
4.涉及CIS公司形象的问题,每件处罚1,000元。
第十三条。凡不报或谎报质量安全事故及通报批评情况的,对各地区公司罚款10000元,对项目部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当将违法行为的证据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涉,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安全质量的同时,对违规人员进行纠正或对安全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十七条。在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中,如发现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由执行人和被检查项目部经理或经理签字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作为项目部审核的凭证,另一份由项目部保存,作为整改的依据。项目部经理及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确认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留置送达。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对违规行为开具处罚单。处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证据;亿联公司工程管理部保底;一份发给公司财务部。
第十九条。被处罚的项目部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在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上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依据不足,经查证处罚确有错误的,应当注销或者变更处罚记录,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改正。
第一节工程质量
第20条,民事实体的质量
(1)混凝土工程
1、自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浇捣时,未根据砂石实际含水率将试验室混凝土级配调整到施工配合比,且配合比未挂牌施工的,罚款200元。
2、严格计量制度,如发现不按规定计量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罚款500元。
3.加强混凝土配合比和坍落度的抽样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次浇捣混凝土未按规定取样或记录,罚款100元。
4.做好试块的登记和维护工作,及时交付试压,不得随意涂改数据。如有违反,罚款200元。
5.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制作混凝土试块。如发现未按规定要求制作试块,或有多余、空白试块,每组罚款1,000元。
6.任何一组试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值,每组罚款1000元。
7.混凝土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200%以上,每组罚款500元。
8.梁、柱蜂窝面积大于500cm2,基础、墙体、楼板蜂窝面积大于1500cm2的,每处罚款100元。
9、梁、柱洞口面积大于40cm2,基础、墙、板洞口面积大于100cm2,每处罚款200元。
10,梁、柱主筋外露长度大于10cm的,每根罚款100元。
11,梁、柱、楼梯接头渣层长度超过20cm,深度超过保护层的每处罚款100元。
12,梁、柱面积大于50cm2且厚度大于3.5cm,基础、墙体、板面积大于100cm2且厚度大于4cm,每处罚款100元。
13.每层墙、柱垂直度超过15mm或整体高度超过30mm的,必须重做并罚款1000元。
14、梁、柱、墙截面尺寸大于15mm或小于10mm的,每处罚款500元。
15、梁、柱钢筋偏差,导致保护层厚度超过规范,每处罚款100元。
16.混凝土施工缝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留置,每处罚款500元。
17.使用直径不符合要求或严重锈蚀的钢材,每批罚款500元。
18、钢筋焊接接头轴线偏差、弯曲角度、搭接长度不符合要求,每批罚款100-300元。
19,箍筋弯钩小于135度,弯钩平直度小于10d,每批罚款100至300元。
20、钢筋箍筋按规定或设计要求应加密的部位而未加密的,每次罚款300-100元。
21,钢筋锚固长度不够的,每根罚款100至300元。
22.未按要求设置保护层垫块,罚款500元,罚款200元。
23.同一区段的接头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错开,每批罚款200元。
24.厕所周围不翻边,罚款200到500元。
25.现浇混凝土屋面未嵌入天沟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26.因预埋件位置不正确或漏埋造成的后凿罚款500元,罚款200元。
27.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有不合格检验批的,每批罚款2000-5000元。
(2)砌体工程
1,搅拌砌筑砂浆时未按规定挂牌罚款500元。
2.凡不按规定制作砂浆试块,多做或漏做,或制作有底试块的,每发现一组,罚款1,000元。
3.任何一组试块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的75%,每组罚款1000元。
4.砂浆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200%以上,每组罚款5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抽查达不到80%,每组罚款500元。
6.砌体转角处断开未留斜角,未按要求设置拉结筋的,每次罚款200元至500元。
7、水平灰缝平直度偏差大于12mm,每处罚款100-200元。
8、砌体水平灰缝厚度偏差(1皮砖)大于12mm,每块罚款100-200元。
9、砌体垂直度偏差大于8mm(用2m直尺检查),每处罚款100元;15mm以上,每根罚款200元。
10,砌体表面平整度偏差大于12mm,每次罚款100至200元。
11.砌筑时发现墙体有干砖,每批罚款200元。
12、构造柱处砌体未按规定留置或未设置拉结筋,每批罚款200至500元。
13.砖墙预留洞宽度超过300mm且未设置过梁的,每孔罚款100元;排架长度不足,每批罚款500元。
14.阳台隔墙与扶手、墙体的连接部位未按要求可靠连接的,每处罚款200元。
15、砖砌体内管槽未经切割机切割直接凿除的,每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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