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涉及的法律法规

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

通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审批表组成。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的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界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而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有过错的,被保险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还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诉讼费”)。

免除责任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和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

(3)罚金、罚款和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5)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务范围提供保安服务而造成的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安服务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的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安全技术、产品销售等引起的赔偿责任;

(9)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小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免赔额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制和免赔额

第七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保障服务对象名单,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申请表。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时,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安全服务合同,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检查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执行。

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约定,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约定,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危险程度、安全服务对象的变化或者保险合同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变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对因此增加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未及时通知而未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调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未及时通知造成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者核实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保安服务对象的索赔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向索赔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协议、付款或赔偿,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得知可能发生诉讼或者仲裁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收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副本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办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的协助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赔付凭证,必要时应当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者责任认定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提供文件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本保险合同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因未如实说明而导致保险人多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部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行使或者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前,被保险人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应当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补偿治疗

第二十条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向其索赔的保安服务对象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的裁决;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赔偿:

(一)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不得从人身伤亡赔偿中扣除;

(3)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多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在第二十一条计算的金额之外,按照被保险人应支付的金额计算,但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相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报案后60日内未能侦破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端解决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百分之五的退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解除,保险人应当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并返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除通知,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每日比例收取保险费,并返还剩余的保险费。

单位或个人雇佣保安时,保安人员有保护某一主体的义务,当主体受到损害时,保安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保安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是一种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