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会计报表中以公允市场价格重新计量,即在不存在关联关系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二是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因为很多交易是不可比的,所以用公平的市场价格来重新衡量各种交易几乎是不可能的。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主要反映的是经济事项,不应该对交易重新定价。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转让定价的要素是可行的。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是这样做的。例如,在加拿大,企业不仅应披露关联方交易使用的计量基础,还应鼓励披露交易价格如何确定的信息,以帮助用户评估企业关联方交易的影响。对于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交易,应披露账面价值与交易价值的差异。英国FRS指南还认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关联方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对重要资产转让金额与正常市场价格之间差异的解释。另一方面,港交所要求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不仅要有充分的披露,如果存在国家政策或计划没有规定的与关联方的交易,如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电等,也要确认这样的安排是否符合企业利益。
我国在1997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要求在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需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准则《指引》对定价政策的解释是:“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例如,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与非关联方的价格一致。如果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还应披露交易是如何进行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现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当充分披露定价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给予应有的关注,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65,438+00%的,必须披露明细。交易类型不同的,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1)涉及购销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同类交易金额比例、结算方式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如能获得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应披露市场参考价。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2)资产、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取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存在重大差异的,应说明原因。
(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交易、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其形成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同时规定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应该说这些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关联方转让定价的披露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公司不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或不说明确定关联方交易定价的依据,或以各种方式说明定价方法,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出“按约定价格”、“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优惠价格”、“成本价”,而不具体说明定价的方法和成本。正常市场价格、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计划价等方法其实都是模糊的概念,与市场价格的关系并不明确。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非常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判断关联交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一是年末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使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看起来更好,即盈余操纵。因此,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故意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三缄其口,以掩盖企业的真实情况。
二是部分企业担心过度披露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转让定价的披露会涉及到企业的成本和销售价格,这些往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知晓,可能会造成企业的竞争逆势而上,因此企业往往不愿意主动披露详细的转让价格信息。
第三,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还很不完善,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但《指引》和《指引》都不具体,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决定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场价格的可比性,从而给披露带来模糊性,成为监管规范的漏洞,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有的则逃避披露监管。事实上,转让定价是关联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侧重于转让定价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