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公司法人,公司有债务问题。如果实施会涉及到你的个人财产吗?谢谢大家?

中国法律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所以原则是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不是正确的表述,应该表述为“法定代表人”。如果债务问题与法定代表人直接相关(如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则可能突破有限责任的保护,会涉及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法人”强调公司的虚构性,实际上是指各种公司,法律以公司为主体,所以公司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承担股东的债务。

中国的公司法制度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特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民法典》,一般都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法定代表人可以成为追偿对象。虽然要求法定代表人有过错,但实际操作中,如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通常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但如果只是单纯的债务问题,为了“有限责任制”的保护,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履行了足额出资的义务,并不会直接导致法定代表人被追究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比如,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负有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因履行职务造成损失,需要承担内部责任。或者公司前期已经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但后期利用公司性质转移资产的,不再保护,可以追究连带责任,视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 * *营利性法人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关行使召开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