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停止煤改气文件
关于煤改气(电)供热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是高度重视煤改气(电)工作
居民实施煤改气(电)是推进天然气和电力消费清洁化,加快改善大气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家能源消费革命战略部署,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中,煤改气(电)可以在保证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煤炭消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受到广大城乡居民的热切期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地要高度重视,抓住当前时间窗口,以保障民生、确保安全为前提,坚持先立后破、不立后破的原则,精心组织、有序实施,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煤改气(电)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改造任务。
二、完善煤改气(电)气源,保障供电。
省级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燃气协会等部门。应建立煤改气(电)供气保障机制,加强气源调度,做好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的供需衔接,合理安排天然气供应,确保煤改气居民天然气稳定供应。电网企业要以“煤改电”地区电网改造为重点,加强配套供电设施建设,保障“煤改电”居民用电需求。暂时没有天然气管道的地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推广可再生能源供暖或洁净煤供暖,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三、规范煤改气(电)设备产品的选型
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煤改气(电)技术和设备指导意见,明确设备选型范围。优先选择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燃气壁挂炉、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产品,以及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高效节能变压器和配电线路。鼓励各地采用高效低氮燃烧器、清洁能源燃烧器及配套蓄热式散热器等节能减排集成技术和设备。鼓励选用智能燃气表、室内安全热水器等具有远程监管功能的产品。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燃气灶具。鼓励使用新型低氮燃烧器和智能安全控制系统。
四、合理确定煤改气(电)价格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的气价和电价,不得高于当地现行集中供气和供热价格水平。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煤改气”、“煤改电”的气源和气价以及“煤改电”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建设方案和设备采购价格。鼓励利用现有天然气管道的富余能力接收新发展用户,就近转移。“煤改气”新增用户原则上通过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现有燃气管网设施升级改造解决,不再新建管网设施。
五、规范收费行为
对涉及“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的占用费、绿化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营性收费,所谓“开通费”、增容费和天然气集中管网工程建设、管理、运行费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和减免。严禁各地以“煤改气”、“煤改电”等名义非法增设新用户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安排资金支持“煤改气”、“煤改电”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对承担“煤改气”、“煤改电”运行维护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对煤改气、煤改电的居民给予适当的运行补贴,所需资金由用户和燃气或电力销售企业共同承担。对承担农村电网改造任务的供电企业,对“煤改电”用户接入电网工程发生的费用和“煤改电”接入电网的运行维护费用,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中央预算积极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煤改电”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替代分散燃煤锅炉、“散煤治理”和冬季清洁取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煤改气”、“煤改电”给予适当运行补贴。
七、做好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用户购买和使用的燃气壁挂炉、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煤改气(电)项目和产品提供贷款支持。各保险公司要开发适合“煤改气(电)”的保险产品,做好“煤改气(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