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报告怎么写?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不同的会计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也有不同的理解。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发生以增加或减少原有资产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者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索取权时,才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是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息。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被部分或全部视为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因此投资企业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末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因会计核算方法不同而不同。从财务角度不难推导出,不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该是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的个别利率没有实质关系;在完全权益法下,关联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是净投资(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反映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二、适用范围的比较分析在我国会计实务中,会计方法的具体适用范围通常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质控制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否则可以适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也显示,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采用全额权益法。虽然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权益法的具体类型进行说明和限制,但从相关应用实例和说明来看,所采用的权益法应该是不完全权益法。显然,上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没有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占投资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事实上,在这种高比例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的份额难以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和资产捐赠仍将对其财务状况和相关指标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上述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在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中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将无法得到充分披露,这将极大地影响投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中反映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是最佳选择。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会计方法的应用过程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也是对股权投资差异进行处理的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和发生税后损失。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合法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所谓股权投资差额,是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是借差,后者是贷差。无论差异是什么,都没有直接体现在投资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中。成本法下,投资企业一般不确认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只有在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被投资单位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布支付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根据实际应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润可分,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应。当然,这种只认利润不认亏损的做法是基于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的谨慎性原则;此外,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会计项目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也违背了可比性原则。在权益法下,上述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视为投资企业自身相应项目的变动。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否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时,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他相关变动时,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权益性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权益投资差额的分配。股权投资的差额为借款差额,投资企业应按当期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否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根据我国规定,分摊方式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期贷款差不超过1O年,贷款差不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