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虽然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第三条股份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股权变动信息依法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相关信息。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已经或者可能发生特定比例变动,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股份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七条股东是指登记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渠道,控制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并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表示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 * *提出相同议案,* * *推荐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而未表明表决意向等。但公开征集投票代理人的除外。第十条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一致行动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托管其持有和控制的全部公司股份,临时托管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和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间,将其有权转股的部分与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第三章持股变动的报告和公告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前款规定的义务人应当在报送股份变动报告书的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股份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超过一人的,可以书面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股份变动报告书中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负责;股份变动报告书中涉及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股份变动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和控制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股权变更方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投资者持有或者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

在上述期限内,投资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