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拆分上市有哪些规则?
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第27号——关于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试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或重组。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在中国境内上市满三年。(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子公司待权益分割的净利润后,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亿元(本规定所称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值计算)。(3)按上市公司在最近1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享有的权益划分的子公司净利润不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待拆分子公司净资产不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0%。(4)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所投入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拆分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资产,但拟拆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65,438+0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拆分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资产。上市公司不得分拆主营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拆分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超过该子公司拆分上市前总股本的65,438+00%;上市公司拟拆分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拆分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子公司拆分前股本总额的30%。(七)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和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拟分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资产、财务和机构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之间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