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

法律分析: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以也可以不宣布破产债权。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都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清偿未清偿债权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实施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实施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