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的区别

法律解析:(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权人以自身股权为质押对象设立的质押。

(2)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以合法方式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