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拥有解释权合法吗?

法律解析:1,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不合法。

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如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这一规定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以及其他与消费者重大利益有关的事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和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格式上,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等责任。由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等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拒绝向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约定经营者有权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约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