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业务需要总公司授权吗?
1.分支机构对外签约必须得到总公司授权吗?
它需要总公司的授权。《公司法》第31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或公司承担或由分公司和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不完全独立,责任能力不完全,所以其上级法人一般承担补充责任。
二、具体情况
1.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已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司盖章,或者要求公司追认后再履行合同。(有人认为签订后未履行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行以自己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或者公司承担,或者由分公司和公司共同承担。法律依据:由于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集团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其财产不完全独立,责任能力不完全,其上级法人一般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当事人: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因此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能会将公司及其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A.分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支机构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是违法的,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当然,根据相关法律,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成立该合同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但公司必须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以选择以公司为被告或者以分公司和公司为共同被告(因为起诉前不知道分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
分公司对外签约是违法的,必须向总公司申请授权。只有在总公司授权下,才可以合法签约。另外,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方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