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家畜水产动物养殖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四、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的图书和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除本条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业、基础电信、建筑业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 .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塑料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

(4)纳税人零税率出口货物;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