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
一是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形式,拓展担保机构资金来源。
首先,自上而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信用担保机构重点为科技含量高、风险大、对国民经济影响大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地方担保机构重点支持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二是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如政府独资、政府控股、会员制等。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监管体系。
1.国资委、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管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管。担保机构应采取公司制形式,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对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要逐步规范,条件成熟时向有限责任公司转变。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全部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得干预具体项目决策,不得经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资委要与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成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还需要担保行业的合作和自律。协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依法监督担保机构的运作。通过培训、信息整合、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合作和信息交流,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第三,完善再担保体系,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1,逐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分散担保风险。同时,再担保机构还可以进行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将投保的风险再担保给国家再担保公司,使担保机构最终承担的风险通过多层次再担保得到最大限度的转移。
2.建立政府补偿机制,确保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规模既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梅强、谭,2002)。政府部门要树立这样的观念,只要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机构运作规范,没有人为担保,那么政府担保代偿支出越大,企业能获得的有效银行贷款就越大,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更有利。
3.建立贷款银行、投保企业和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应该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强化银行的贷款责任。因此,除了确定合适的担保比例,合理分担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贷款银行的贷款绩效。同时,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比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的主要管理者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以约束主要管理者的经营行为。
4.实行联保,分散担保风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一些担保金额较大或异地的项目进行联合担保,可以分散一些风险,便于对项目的监管,增进机构间的沟通,实现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