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发放贷款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非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无其他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可以成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第四十二条【非法放贷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什么?
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联方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确定。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无其他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可以成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什么?
第一,非法发放贷款罪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贷款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个人)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2001 8号)
论非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行政法规关系0 ~ 1万元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损失300万至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造成”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用标准。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前提只能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不存在关联方的问题。只是在放贷过程中或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构成对单位和相关个人的双重处罚。
刑法1979没有这个规定。本罪对“玩忽职守罪”的定罪和处罚,由于银行金融从业人员的约束,本罪的设立更加科学。
第三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五年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方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确定。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和立案是以涉案金额为标准的,判决结果应根据犯罪的实际数额确定。银行非法发放贷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延伸阅读: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是什么?
非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四、在什么条件下会构成非法贷款罪?
对象元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系统,具体而言是国家贷款管理系统。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安全有效,加快信贷投放,中国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对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比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严格审查担保的可靠性,等等。如果贷款人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资信状况,随意评估,或未经批准发放贷款,其行为不仅会破坏国家贷款管理制度,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本罪的客体是贷款,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人民币。如果不是借款,就不能构成本罪。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借钱给关系人以外的人的行为,即使有擅自离职等其他行为,比如报销违规费用,但不构成本罪的,也应当以其他罪论处。所谓关联方,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就商业银行而言,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是指除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提供优于其他同类贷款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则不应构成本罪。依法需要处罚的,应当以非法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罪处理。2.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切有关信贷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依法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审查而未审查的;依法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而未进行调查评估的;依法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是签订合同;借款人虽然符合要求,但是没有经过认真、详细、全面、深入的审查,就做出了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给他发放贷款,向审批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事关系或者收受借款人贿赂和一定利益,利用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和放宽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利用职权授意或亲自未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一些重要条款;超越职权,擅自批准贷款的;等一下。3.向关联方以外的人非法发放贷款,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对本罪数量的重要限制。如果没有实际损失,或者虽然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存在向关联方以外的人非法借款,也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起刑点的数额,这还有待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解释。主题元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无其他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而个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因素。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因其违法发放贷款而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由于过失,一般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本身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故意,特别是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不影响其在结果中的过失,故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