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墓管理

美国墓地管理属于殡葬法律体系下的管理。

美国主要殡葬法律制度介绍

美国殡葬法律体系构成了美国殡葬法的主要框架。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制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殡葬服务基金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法律制度。

(1)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1、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构想

殡葬服务业务许可制度是指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机构提出经营殡葬服务的请求,并依法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经营殡葬服务业务。

无论申请是否获得批准,首要考虑的是申请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一些州,听证是许可审批的必要程序,目的是让公众以公开的形式参与,更好地判断申请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听证程序通常也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调查,因为它涉及到是否延续殡葬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或服务单位的经营资格。例如,华盛顿特区的殡葬法规定,当被告以向区长投诉的形式被指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区长应进行调查,如果有正当理由,应依法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应通过传票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区长也应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在听证会上作证。如果被告确实违反了有关规定,区长可以拒绝向被告发放执照,包括拒绝给被告更换新执照或撤销或吊销被告的执照。可见,注重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2、殡葬服务的范围和许可类型

殡葬服务的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对尸体的处理和埋葬,以及为此而提供的各种仪式和服务。《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的认定不是针对某一项具体服务而作出的,而是针对一类殡葬服务设施的经营而作出的,所以许可证的种类一般有:公墓经营许可证;火葬场营业执照;殡仪馆营业执照。

(1)殡仪馆营业执照。包括遗体的护理和处理,以及与遗体有关的仪式或典礼的协调;在土葬或火葬前提供防腐和丧葬指导服务。(2)公墓经营许可证。指墓园所有者在墓园内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墓穴的开阖、遗体的安葬或挖掘、提供临时墓穴暂时存放、墓志基地的建设、提供相关工具、器具和丧葬用品以及与骨灰安葬相关的服务。(3)火葬场营业执照。指火葬场业主在火葬场提供的所有服务。

在许可的形式上,采用了“许可”的形式。《许可证》是从事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一般标明许可机构名称、许可主体名称、服务种类、有效期限、监督机构等。

3、殡葬服务的主要业务和管理。

英美法系国家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多样,个人、合伙人、商业组织均可申请。营业执照注重服务类型的细化定义和服务标准的统一,并不特别强调经营主体的统一。

取得殡葬服务主体资格,即取得殡葬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殡葬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

以华盛顿特区的相关规定为例,可以看到是通用的:(1)

在这个地区开办主要的殡葬业务,必须依法获得营业执照,这将被视为甲类公立殡葬机构许可证。(2)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殡仪服务机构,除非是取得殡仪员执照的个人。(3)任何公司、合伙人或其他商业实体均不得被授权经营殡仪服务机构,除非殡仪服务机构的所有人已获得殡仪工作人员执照,且商业实体已指定一名负责已获发执照的殡仪工作人员(殡仪主任)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应负责殡仪服务机构的日常事务。被授予经营殡葬服务许可证的公司、合作伙伴或其他商业实体必须遵守法律要求,并将在业务关系结束时被取消“持牌殡葬工作人员所有人”或“持牌殡葬工作人员”的职位。

在美国,由专门的地方行政机构即州政府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火葬场、墓地等殡葬服务的许可和管理。美国有些州由几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有些州由一个综合性的殡葬事务专门委员会统一负责。在一些州,公墓委员会负责管理墓地和火葬场,殡葬服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发放殡葬服务(包括尸体保存)的营业执照。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由州参议员讨论通过,由州长任命,其他工作成员由委员会任命。这些专门机构与纯行政机关的区别在于,其工作人员大多是殡葬行业的专业人员,体现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

4.营业执照监管

营业执照审批机构不仅对初次申请许可进行审查,而且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维护公共秩序。监督管理权主要包括:(1)知情权。管理机构有权获取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和经营资料。(2)现场检查权。管理机构可以派人到现场进行例行或即时检查,以确保法律得到执行。(3)调查取证权。对消费者投诉的事项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相关责任。(4)罚款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处以罚款。(5)取消资格的权利。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有责任的人员,取消其职业资格或限制其从业资格。(6)减少服务项目的权利。削减不适当或不合法的许可服务项目。(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权。有违法、违规或者不正当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此外,还有警告和训诫权以及司法建议权。

监督管理是营业执照制度的关键,营业执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是监管,监管是经常性的,监管对象是特定的,监管是依法进行的,监管与奖惩措施密切相关。

监管处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未经许可开展活动的各种情况进行查处。这是维护许可制度权威,保护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主体合法利益的重要方式。二是对依法取得许可的主体的监督和处罚。这是监管处罚的主要方面。

为了避免监管权的滥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还规定了相对完善的救济制度。在下达处罚令之前,监管机构必须给当事人时间和机会进行听证和辩护。对于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诉,直至获得司法救济。

总结以上美国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其先进性和实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殡葬服务设施营业执照与殡葬服务(自然人)资质许可紧密结合,从业人员具有殡葬服务行业资质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必要条件;自然人申请经营殡葬服务,必须具备专业资质。

(二)将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纳入经营许可制度的每个环节和全过程;注重殡葬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经营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置完整详细的处罚细则,突出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三)许可条件和程序体现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许可条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殡葬行业的具体特点,突出了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整成熟的职业标准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业准入制度。

(4)注重殡葬服务经营项目的许可,强调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管理能力,而不是经营主体法律性质的认同。

(五)审批许可一般采取发证的形式,适合对经营主体进行动态管理,有利于维护殡葬服务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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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的多样性与行业监管力度密切相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不固定,行业监管机构往往通过考核、处罚等手段随时取消其营业执照;行业准入退出渠道畅通,准入退出措施细致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二)殡葬从业人员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的殡仪员是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资格的高素质人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医生、律师一样令人羡慕和尊敬。

广义而言,殡葬从业人员是指所有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人员。其中,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主要有:殡葬活动管理者、殡葬设施经营者、尸体保存等殡葬技术人员、殡葬服务业务员、殡葬服务中介代理人等。

在美国,殡葬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主要包括:尸体防腐师执业许可、尸体防腐师执业许可、殡葬承办人执业许可、持证殡葬承办人执业许可、持证殡葬承办人执业许可。

美国各州政府都有专门的殡葬管理委员会。法律明确规定了该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权力和职能。专门委员会负责殡葬职业资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包括殡葬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批、殡葬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登记、审核和发放、殡葬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安排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才能从事殡葬服务。有关条件的规定,如尸体保存学徒报名条件:(1)道德品质良好;(2)中等教育;(三)受聘于殡葬服务单位。申请时,需提供本单位注册殡葬承办人的姓名和注册号,以及负责指导其学习的注册尸体防腐师的基本信息;(4)支付诉讼费;(5)有些州还要求申请人是本州居民,有些州则要求身体健康证明。

严格的监督机制是殡葬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实现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殡葬业和殡葬业务有更高的标准,法律规定,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应当定期接受再教育,作为更新执照的必要条件。在美国,注册的防腐师和注册的殡葬管理人员应该在规定的课程范围内完成至少5门面授的继续教育课程。

继续教育课程或计划应达到以下标准:(1)课程或计划应经专门机构批准;(2)应有完善的课程大纲;(3)课程安排应由合格的教师进行;(4)面授课时数由课程主办单位或报名委员会决定。课程内容包括:(1)与丧葬有关的宗教习俗和传统;(2)自然科学;(3)商业服务、成本和预算系统及数据处理;(4)预约服务;(5)尸体防腐技术;(6)殡葬法规;(7)殡葬服务咨询;(八)销售计划;(9)卫生和传染病控制等。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1)保存继续教育的记录,保存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在美国,不少于连续四个注册期。(2)证明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申请续展注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

实施执照更新制度是美国殡葬从业人员资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像行医执照换证制度一样,达不到要求就不换证。每个州都有一个监督组织,监督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他们通过检查获得的资格要求,同时也检查他们工作的各种殡葬服务设施的质量。这意味着殡葬执业资格许可不是终身的,持证人需要定期更换。

(三)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的内容和特点。

预约殡仪服务是殡仪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约殡仪服务合同是保证这一服务规范化的保障。

预约式殡葬服务合同的概念在不同国家表述不一:英国称为“预付款计划”,加拿大安大略省称为“预付款合同”,德国称为“殡葬预托”,美国称为“先需式殡葬服务合同”,进一步分为先需式殡葬服务合同和先需式殡葬安排合同两种。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基本相同。都是指当事人生前预先作出的安排,即当事人在生前就自己死后所需的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的种类和方式作出安排,并与有资质提供服务和用品的殡葬服务经营者签订合同。

活体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自愿性。合同的订立完全是自愿的,买方必须声明合同的订立完全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或干涉。(2)属于要约合同。要约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一旦被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规定这种合同必须是书面的,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合同是违法的。(3)对服务和商品提供者施加资格限制。服务提供商必须获得政府的特别许可,因此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殡葬服务业务许可证书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