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督,保护投资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100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受基金托管人委托,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批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备案管理方面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
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登记。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万元。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低于人民币65,438+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低于人民币65,438+00万元。
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投资未上市企业、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司(企业),应当在其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和投资运作
第十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试点
《关于政策问题的批复》(发改办[2008]1006号)在发展与备案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向开发和备案管理部门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最近两年财务状况保持盈利,未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型基金、信托型基金)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43.8亿元,实收资本(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0万元。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654.38+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65,438+0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经理以上职务或者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5)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向制定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主要投资者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批后提交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和基金托管计划。
(十)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是否备案的书面通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
(2)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5,438+0/3。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经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
(二)资本的增减。
(三)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托管人。
(四)重大投资事项。
(5)清算和清盘。
第十六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进行年度审查。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的,由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不改正的,予以注销备案。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委托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证券。
第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并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