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股东的债务能被新股东收回吗?
当然可以。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证明和投资人没有大锅饭,都没有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民事债务,所以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但原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除外。
原则上,公司对债务的违约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改变。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新股东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从原股东处购买股权加入公司后,不同情况下的债务承担是不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款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投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清偿的股东与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