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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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条股东会每年召开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