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不能用于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使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存入银行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评级连续三年在投资级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并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三)在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
(4)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不得动用各项准备金购买自用不动产或者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现控股。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应当符合相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投资非保险金融企业。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限于以下企业:
(一)保险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二)非保险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放在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特别处理”和“终止上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项目;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风险投资;
(六)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贷款,但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账面余额,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非金融企业无担保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之和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65,438+00%;投资于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之和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65,438+00%;
(六)基础设施投资等债权投资计划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65,438+0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第(一)至第(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基金、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余额;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应为集团母公司的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的金融产品,是指境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发起或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的投资计划或投资基金;
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中国境内的房地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发起或者发行的基于房地产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客户募集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等的金融工具。,并按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预定收益非寿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的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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