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为什么要制定金融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010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指数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这是中国证券和期货市场首次发布此类系统。

2013年8月2日,为适应国债期货、期货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更名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同期,新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也由CICC颁布,并于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0颁布实施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2007年7月1日,为适应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CICC修订实施了新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可见监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健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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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什么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适应金融创新产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了金融期货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性,体现了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产品的理念。

与股票和债券相比,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专业性强、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广泛参与。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醒投资者谨慎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设定适当的程序和要求,让投资者真正了解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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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系统的体系结构。

目前,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初步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明确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和自律管理措施。

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公司实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和《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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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已经较为普遍。海外成熟市场大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产品。

首先,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一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法律法规对某类投资者有市场准入限制。比如美国的证券法规定了参与认购私募证券的投资者的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设置了要求;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共同建立的TOKYOAIM创业板中,为了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东京证券交易所特别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只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超过3亿日元、交易经验超过1年的投资者参与交易。日本《金融商品法》也规定,禁止中介机构诱导75岁以上的人从事期货交易。

其次,根据投资者适宜性分类,要求金融机构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避免投资者盲目或轻率投资。例如,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要求,对于某些群体,如退休人员、年收入低于25000美元的人、净资产低于25000美元的人、没有期货期权投资经验的人、23岁以下的人等。,佣金商户不仅要求客户签署一份风险揭示书,还要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规定,主要要求金融机构从销售适宜性的角度评估客户在金融工具交易中的经验和知识。金融机构必须收集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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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主要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三层含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产品进行分级,根据风险等级匹配适当的投资者。

根据《CICC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标准分为自然人投资者、一般单位客户和特殊单位客户。这里所指的“特殊法人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保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单独管理资产的法人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法人客户;一般法人客户是指除特殊法人客户以外的法人客户。

自然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规定:

(1)资金门槛要求。申请开户前连续五个交易日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客户必须通过相关金融期货知识测试。

(3)股指期货交易经历或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必须在最近三年内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次或以上金融期货交易或至少10次商品期货交易。

(4)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金融期货交易。

对于一般法人客户,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前四项与上述自然人投资者相同,只是增加了第五项:“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期货公司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期货公司可以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向正确的客户提供正确的产品的理念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它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正常运行、实现市场稳定运行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