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设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设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如1104申报系统)。

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审批,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审批,监管不严格。

与其他租赁公司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对租户的要求更高,租赁设备价值更高,灵活性不足,资金充裕,大项目更多。

“融资租赁”是个外来词。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没有区别。但从产业分工和监管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巨大的区别。

第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分类,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融资租赁(J门7120)。融资租赁公司还没有看到明确的行业归属,只在租赁和商务服务(L门7310类)看到租赁行业的设备租赁。

第二,产业差异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虽然金融租赁公司总想靠金融,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托合适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出借银行贷款及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列。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同行业的短期资本市场。因为已经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所以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银行的金融业务。

第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出台。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由于法律授权,目前不能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金融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只包含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除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存款。正常运行后,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金融租赁公司中的外资企业只能向股东借钱,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

动词 (verb的缩写)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职责。目前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中,没有一个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授权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无法律条文授权原外经贸部或现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应接受贷款人的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内开展经营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应每日报告。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以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仅限于“固定资产”。实际监管中也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仅限于“所有权明确、真实存在、能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潜在风险。

八、不同的风险管理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根据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在实践中,这个指标是投资者根据市场风险考虑的,与政府监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