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作出相反规定。没有股东会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双方签订。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公司法中为股东提供担保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供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机构不能作为担保人。分行不能成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