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销售业务;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4)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从事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第十一条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名称、业务范围、设立计划、股东资格等内容。,并由股东签名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和优势、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赞助协议;
(5)从事基金行业的自然人股东所在机构对自然人入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子公司股东关系及股权结构的说明;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其子公司之间风险转移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表》填写)、身份证明和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设立子公司的筹备情况说明,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办公场所、租赁及相关设备的购置计划、工商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为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发展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声明;
(十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清算方案;
(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子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持有子公司股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持有子公司股权。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