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是什么?

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董事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年龄条件等。关注董事的正向资格,主要是确保董事具备优秀的品质,能够胜任公司的管理任务,对公司高度忠诚,能够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服务。

对董事年龄的限制也是为了保证董事具备经营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国法律对董事的年龄限制是70岁,由于特殊情况可以突破这个限制。比如通用电气的董事资格条款规定,董事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3岁。

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董事的年龄,但由于限制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公司董事,实际上要求董事至少18岁。

(三)中国的特殊规定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的积极资格,但是一些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这些特殊公司的董事的积极资格进行了界定。比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这一规定是对证券公司董事道德条件和专业水平的限制。从规制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尤其是“廉洁奉公”的约束难以具体化,因而缺乏可操作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九条比第八条更具可操作性。第九条规定“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该条直接限制了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年限和学历,以保证证券公司董事具备管理和经营公司的基本能力。根据该条规定,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时,可以根据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直接判断其是否合格。

第二,董事的负面资格

与董事的正任职资格相对应,董事的负任职资格是指不得担任董事的条件和情形,如品行条件、兼职条件等。我国《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董事的消极任职资格来规范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上述条件。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选举和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