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制度的民法典解释》第十条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不支持该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哪些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下列担保:
1.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解决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因担保责任不能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可知,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不支持该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