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知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镇江储存、销售、加工、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首先进入集中监管仓库进行外包装消毒和抽样核酸检测。集中监管仓库分别位于江苏汇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丹阳众合新型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和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范围内动态调整集中监管仓库的设置和运行。
二、为确保集中监管仓库高效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库存储网上提前预约,通过“镇江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填报申报。预约申报时,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去向等信息。应如实提供,并按要求选择集中监管仓库。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将进行统一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后,由消毒和核酸检测机构盖章后出具《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可在“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查询。
四、集中监管仓库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外包装全面消毒后,通过短信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货。发货必须“分批发货,分批发货”,不允许分批提货。
五、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库进行包装消毒、核酸检测采样,储存费用在规定期限内由各市、区政府承担。如经核实未按要求如实上报信息,上述费用由车主承担。因逾期交货而产生的仓储费用由业主承担。
六、镇江市内从事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验《合格证》,并将销售信息录入“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进入镇江集中监管仓库而未取得证书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镇江储存、销售和加工。
七、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驾驶员和乘务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人员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库内个人和车辆的管理。
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九、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置。
十、从事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方冷库,应加强人员、车辆准入管理和健康监控,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信息申报,通过镇江进口冷链食品申报和追溯系统,上报从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定期对设施、设备、车辆和环境进行消毒,所有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做好防护,主动作为。
11.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库而未取得《出货单》进入、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或拒不执行,不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储存、运输、生产经营单位, 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厉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进口冷链食品交易,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提倡使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支付方式,或保留相关消费信息,便于追溯。
十三、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注意进口冷链食品网购风险,消费前主动查验“出库证明”。
14.消费者如发现进口冷链食品无出库凭证或来源不明,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电话是123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型冠状病毒,镇江
疫情防控指挥部
65438+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