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核算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程序: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须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转让股份时,股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和交付时间、转让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有和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主要问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的,转让协议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批准。
二、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一次性受让股本的企业会计处理。
在一种情况下,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次支付转让方的股权。股权转让交割时,受让方汇出公司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转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转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公司汇出转让方股份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转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份转让金额大于转让方原实际出资额,应注意由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借记“其他应付款——转让方”。
贷记“银行存款”(股份转让-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股份转让-转让方原出资)×20%。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转让方的股权款。根据转入方的汇款凭证和转出方的汇款凭证和收据,
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转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转让方为自然人,且股份转让金额大于转让方原实际出资额的,转让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分期受让股份的会计处理。
一种情况,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次支付转让方股权,支付金额低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款50%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转让方”;
付款大于或等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款的50%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转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转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的,转让协议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批准。
扩展数据:
会计处理要求
选择科学合理的会计程序是组织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前提。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同的会计程序,但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要适合本单位所属行业的特点,即在设计会计程序时,要考虑自身企业组织规模、经济业务性质和简单复杂程度,同时要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协作和内部控制。
2)应能正确、及时、完整地提供本单位各方面的会计信息,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满足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及相关行业的信息需求。
3)适当的会计程序也应力求简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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