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农业有限公司章程

独资农业有限公司章程

农业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以下是我分享的独资农业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借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水产养殖投资、农业技术开发与转让、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开发与转让、林业机械种植、机械耕作、挖坑、花卉、销售种子、化肥、农机、农具及农副产品(粮油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的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每年二月举行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鼓励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执行董事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65,438+0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交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于五日前送交全体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第二十七条聘任和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第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中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