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除企业黑名单

解除企业黑名单的方法如下:

1.企业因未按时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补充公示信息,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

2.对于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要去税务部门进行补报并缴纳罚款,然后才能申请解除黑名单;

3.地址异常的企业需要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4.年度报告异常的企业,在提交年度报告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除黑名单;

5.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选择撤销企业或者采取措施去除名单,以恢复正常经营。

企业黑名单的影响因素:

1.信用记录受损: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其信用记录将受损,影响其今后的融资、投标等活动;

2.市场信任度下降:企业的市场信任度会降低,合作伙伴可能会减少或终止与企业的合作;

3.经营限制:企业可能面临一定的经营限制,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申请政府补贴等;

4.法律责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损失;

5.负面舆论: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可能会引起媒体关注,造成负面舆论影响,损害企业形象。

综上所述,去除企业黑名单的方法包括补充公开信息、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去除、补申报缴纳罚款、办理地址变更手续、补年报申请去除黑名单、选择注销企业或采取措施去除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正常经营状况。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企业披露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去除;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满三年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未发生第一款情形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