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省联社改革将启动:银金控联合公司模式大行其道。
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局长叶日前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截至目前,大部分省市都提交了深化改革的方案,各省市都按照问题导向,将省联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小法人改革、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银监会对各省市报送的方案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积极配合相关省市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省一策’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提升省管机构履职能力和水平。”日前,在银监会召开的2021全系统年中工作座谈会和纪检监察(电视电话)工作座谈会再次明确。
“关于本地中小型法人机构的发展,国外已经探索出一套成功的经验。德国作为发展联合地方银行最成功的国家,其地方储蓄银行发展模式坚持服务导向,可以为我国省联社改革提供借鉴。”一位地方监管人士认为。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2003年,各地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社。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省联社偏重行政管理的功能定位与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化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自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中央要求省联社“淡出行政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原银监会相应将省联社职能调整为“服务、指导、协调、行业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改革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
2007年,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原银监会提出了省联社改革的“五种模式”:联合银行、统一法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和完善省联社。
2008年,重庆选择统一法人模式,成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宁夏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在宁夏自治区投资了多家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方面,除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外,至今只有陕西秦农商业银行借鉴,成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资源整合平台。“金控公司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保持农商行县域法人数量的整体稳定,也有利于拓展业务范围,向综合金融方向发展。”上述农商行人士表示。
2018、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农村信用社等县级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要保持总体稳定。
2018年5月,时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理事长的汪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我们认为建立农村商业联合银行是符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的合适选择,并提出了以建立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为目标的改革方案。河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改革,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农村信用社工作。该方案已于去年9月敲定,并上报银监会。”
“联合银行模式的优势在于改革成本低。基层银行从联合成员变成联合银行股东,不需要额外增资。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县域法人的地位和数量的整体稳定。”一位长期研究农村信用社的人士表示,不过,如果不从本质上取消联合银行的行政权力,可能仍然难以避免其对省内农村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
在地方层面,黑龙江银保监局年中工作座谈会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提升省联社履约能力和管理水平,坚持“一社一策”原则,有序推进农村信用社市场化改制;河南省联社提出,要着力处置化解高风险机构,把处置高风险机构与集中清收、专项债务注入、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召开会议,批准18省份2000亿元专项债券支持中小银行化解风险。截至目前,10省份已使用1063亿元。其中,不少省份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缓释,如黑龙江、四川、内蒙古、广西、广东等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或以间接持股或认购换股协议的存款方式补充了资本金。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2个省市完成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其中包括四个直辖市和安徽、湖北、江苏、山东、江西、湖南、广东、青海。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召开的政治局年中会议提出,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要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机制,确保省联社改革顺利开展。”上述地方监管人士认为,如果明确监管责任,则明确了地方政府和中央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央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银保监管部门实施行为监管,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牵头风险处置,从而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
“还要建立长效的风险化解机制,保持农商行体系的整体稳定,比如建立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农商行互保‘三位一体’的风险化解机制。”一位银行业研究员表示,其中,地方政府帮助农商行清理不良资产,打击恶意逃废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省、市、县三级保障资金由基层农村商业银行共同筹措。当农商行流动性不足时,将按照成员行所属地区的地区资金、市级资金和省级资金依次回笼资金。为保护单个农村商业银行破产,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对单个机构进行重整。
在《金融迷局——德国金融体系比较研究》一书中,第一作者是中国金融办的一位官员,也建议中国应顺应全球合作金融规模化、制度化的发展趋势,发挥合作金融机构在合作金融中的主体作用。“德国信用社依托于以股权和业务结合为基础的信用社中央机构,以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信用社联合社,有效缓解了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中国的省级信用合作社也发挥了类似于德国信用合作社的中央机构的功能。而德国信用社的中央机构无权干涉成员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用人权,也不会直接派人担任成员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这对于加强我国省级信用社的服务职能,弱化其行政职能具有启发意义。”上面的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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