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
法律主观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提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合资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也采取实缴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注册资本允许分批到位), 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即注册资本只有在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才实际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