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作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第二条明确:“……个人在公司(含关联公司)任职并兼任董事、监事的,董事费、监事费应当与个人的工资收入合并统一计算。
在此基础上,也有上市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收入定性为工资,严格扣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较高)但结果宽大(起征点税率一般低于劳务)的例子。
(2)是劳务。
1,通俗理解
既是百度问答的推荐答案,又符合劳务的定义——“劳务收入是指个人从事……法律、会计、咨询、讲课……审稿……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
2、根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执行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董事费的办法,仅适用于担任公司董事的个人。
(3)其他。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媜发[2001]102)第七部分明确是“津贴”。
因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取得的津贴,在税收领域应界定为劳务收入。
第二,量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按年、季、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如何界定“次”。
(一)“时代”的定义
1,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所得的,一次取得;属于同一项目持续收益的,一个月内获得的收益为一次。”
国税发[1994]89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同一个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特定劳务项目中的单一项目,劳务报酬所得不同的个人,应当分别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办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1996]602号)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所得”。考虑到属地管辖和时间划定重叠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一个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一辖。当月跨县区要分开计算。
2.事实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仅列席董事会,还因为同时担任专业委员会(战略/提名/审计/薪酬考核)的董事或委员,参与公司的日常讨论和决策。
基于上述类似规定(“同一项目的持续收入”)和客观事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月领取年度津贴。在对独立董事薪酬实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希望按月缴纳(否则会导致无法获得多个月扣除额或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
(2)演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现已升至三千五百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既然是劳务,按月分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就要扣除4200元(3500X12)或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