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投资理财政策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合法性的活动。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管理,基金托管人保管,用于基金份额。

某人的利益,有价证券的形式。

本法适用于投资活动;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按照

生产管理、使用或其他情况。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等。

原因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

清点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涉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互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消。

第八条不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债务不得在基金财产上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应当尽职尽责,

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职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可以成立行业协会。

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高

服务行业,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应当依法监督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

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经理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设立。

作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认证。

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时,

管理机构批准:

(一)依照本法和《中国人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人员

货币,而且必须以货币资本支付;

(三)主要股东已经从事证券业务

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和经营业绩良好

社会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数量达到

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全面防范设施及其相关的资金管理业务

其他设施;

(六)健全的内部审计和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批准。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应当自行受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

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审批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

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应报请批准。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在6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未获批准,则应

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受贿、渎职、侵

实施财产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秩序罪,判处刑罚;

(二)为公司、企业应得的

该阵营不擅长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行为被撤销。

行业许可证主任、主管和有个人责任的工厂

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公

分立,企业破产清算终止或被撤销业务。

自许可之日起未满五年;

(三)个人债务数额较大的,发给本人

杰出;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经理,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成员和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或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负责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证券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同基金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职位相关的工作经验。

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变动应

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时,按照我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审查资格。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和监事

事,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一样,不得担任贱职。

任何黄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头寸,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的活动。

为金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交易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资金,办理或委派

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申购。

购买、赎回和注册;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划分管理的不同基金的财产

不要管理,单独记账,投资证券;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数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持有至基金份额。

人们分配收入;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和编制依据。

黄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八)办理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全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记录、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利益,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行为:

(一)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入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差异。

基金财产;

(三)基金财产用于基金份额。

他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违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

收益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