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于缺乏立法限制,以及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了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但现实中,由于真实资本和地域限制,能够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低,担保公司太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率低。因此,许多担保公司将主营业务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并获取巨额利润。这也是很多单位和个人成立担保公司的兴趣所在。
《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对融资性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款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也可以用自有资金投资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如国债、金融债、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同时也说明了对业务的限制:无存款、无直接贷款、无委托贷款、无委托投资等。
受《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收紧。只能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款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虽然允许自有资金投资,但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没有限制。但我个人理解,投资的宽度不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经营方式,继续从事直接借贷和借贷中介业务。
虽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是在改变后的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银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这样合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推荐业务,向其收取担保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