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股份转让程序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顺序:初审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内部决策、申请上市、签订协议、审批备案、产权登记及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让清单,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涉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十三条在资产核实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将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经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金融类报刊及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目标企业的产权构成;

(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和审批;

(四)目标企业最近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的评估、核准或备案;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