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三方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这次审计的重点是什么?
(一)由于报表编制的依据和方法不同,原有的单位会计报表常规审计程序已不能满足审计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账簿是公司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审计机关通常在测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检查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以确定账簿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进而核实会计报表与账表是否相符,项目是否正确列示。因为会计报表的数据和账簿的记录是一一对应的,通过以上基本程序就可以达到复核的目的。合并会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单位会计报表为基础,通过编制合并工作底稿进行编制。因此,要完成合并报表的审计,必须补充常规的审计程序,即在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必须审计合并工作底稿,包括合并范围和抵销项目是否正确,才能完成合并报表的审计程序。
(二)由于合并报表涉及多个企业独立编制的会计报表,难以保证合并报表的审计质量。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取决于合并范围内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单位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这就需要对合并基础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主要审计母公司总部和非独立法人子公司。如果对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需要为每个单位单独设立项目,完成一系列审计程序,包括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征求审计报告意见、作出审计意见书等。如果有很多子公司,那么逐一审计每个子公司需要很长时间。笔者认为,对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第一,可以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子公司会计报表已通过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后可以采用。二是可以采取延伸审计的方法,根据重要性原则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从重要方面验证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这样,既能保证审计质量,又能提高审计效率。
(3)合并中需要抵销的事项,如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往来、交易等,涉及面广,不易把握。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投资、权益资本、债权债务等,只要你在审计时有详细的投资和当前项目的信息,就比较容易检查核实。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在合并报表时仍采用汇总报表的方法,未能抵销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二级公司之间的抵销项目,虚增资产负债,未能反映真实损益。因此,在审查合并工作底稿时,我们应重点关注它们是否抵消了上述项目。此外,对于内部交易的抵销,由于其覆盖面广、变动性大、计算复杂,且需要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获取详细信息,因此审计难度较大。例如,在内部销售产品的业务中,除非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每笔销售业务进行审计,否则不清楚是否所有内部交易收入和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都已抵销。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的审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大额交易,而不是小额交易。同时,从卖方出发,将关联交易追溯到买方,审查是否都实现了对外销售,从而相应冲减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内部利润或固定资产折旧。这种操作方法清晰简单。
(四)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要连续两年对合并工作底稿进行审计。因为在合并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去年的合并报表期末数必须等于今年的合并报表期初数。如果上年合并抵销的项目在本年没有连续反映,通过报表的勾对关系很容易找到。但是如果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那么今年报表中的数据和上一年的数据就没有对应关系了。如果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并影响到本年度的一些合并事项进行随机调整,不进行追溯审查,仅从当年报表或合并草案中很难发现问题。然而,在现行制度下,没有关于汇编、记录和储存综合工作文件的具体规定。因此,对于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遵循了一致性原则,是否存在任意调整相关数据的情况,更难做出审计判断。因此,如果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就需要追溯审查上一年度的合并工作底稿,重点关注上一年度的内部交易,以判断是否遵循了一致性原则。
(五)母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是否按规定纳入合并范围,审计难度较大,审查长期投资项目的账目和合同文件尤为重要。根据现行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拥有其一半以上权益资本,包括直接所有权和间接所有权;2.虽然不拥有超过一半的权益资本,但可以通过协议控制。对于应纳入合并范围的1企业,母公司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的,可通过查阅合同、账簿、单位会计报表附注等方式掌握情况,母公司一般会按规定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如果是由两个以上的子公司间接拥有,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间接拥有50%以上的股份,则需要查阅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账簿,并认真审阅本单位会计报表附注后才能收集资料。在审计中,要注意企业是否利用了这种相对隐蔽的情况,随意调整合并范围。例如,某企业集团直接拥有A公司30%的股权,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拥有A公司10%的股权,通过其80%的子公司拥有A公司20%的股权。实际上其直接和间接拥有A公司56%的股权,而A公司并不是按规定不能合并的公司,因此应纳入合并范围。但由于A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较差,且规模不小,一旦合并,将对集团合并报表数据产生较大影响,不利于其企业形象,故不予合并,且在报表附注中未说明原因。这样的合并报表会误导报表的读者。同理,企业也有可能将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报表进行合并。因此,必须仔细审查投资项目的合同文件和账目,以确定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