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省级证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司监管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对公司监督管理的职权。第四条公司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二)审批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公司和发行股票;

(三)依法监督公司的活动,调查或协助调查违法行为;

(四)审批公司股票的场外交易或上市交易;

(五)受理股东投诉;

(六)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公司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公司股东和员工有权向公司监管部门举报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开招股说明书、说明书、定期报告等。

招股说明书是指公司在募集股份、发行股份、股票上市交易和办理其他非常重要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重大事项披露、重大交易披露等。

招股说明书是指发起设立的公司和无个股的未上市公司,参照公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标准和方法制定但限于一定范围公开披露的说明性文件。

定期报告是指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以中文表述。公司发行b股或h股公开披露的信息也应以英文表述。英文版和中文版具有同等效力。

如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第八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标准是,公司的股份发行、股票上市和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披露,使投资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业务发展、未来前景和股东权益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和评价。内容陈述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全面,不得有歧义、虚假或遗漏,不得有误导或欺诈。第九条公司募集股份和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编制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2)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由企业改建设立公司的,应当列明改建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和盈利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名单及其简历。第十条公司编制并刊登的上市公告,除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编制并公布公开声明或者重大事件声明。

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经营发展以及公司股东权益或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所列的各种情形。

公开声明或者重大事项声明应当在发布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监管机构报告。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交易分为: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关联法人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第十四条非常重要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占公司原有总资产的25%以上;

(2)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收购或出售资产的预计净利润占公司同期原预计净利润的25%以上;

(3)本次收购将变更公司控制人。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公司持股51%以上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企业。第十五条重要交易是指具有第十四条所列性质,但各项所列相对数字均超过10%的交易。第十六条关联法人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与公司关联法人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

关联法人是指与公司有实质性持股或控制关系的法人。

实质性持股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持有公司20%以上的股份;

(二)持有公司股份不足20%,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企业50%以上股份的法人;

(四)第三人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

(五)其他实质性持股关系。

控制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或债务人;

(2)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基本要素相互依赖;

(三)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能够对公司实施控制或者对公司决策施加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