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应对上市公司哪些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法律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和任命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四)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向上市公司进行总额超过3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定价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专业活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估值方法、参数以及影响估值结果的其他指标和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或市净率等常用指标,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原则上评估机构和估价机构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估值假设的合理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单独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