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近发布的《关于申请上市条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这不是我个人原创,是我看到的比较有针对性的,分享给大家。

9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布《关于申请挂牌条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环境保护、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业务转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答案”一出,迅速引起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指出,解答中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标准,同时要求主办券商对申请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进行逐一核查。

目前,面对a股市场上市管控的加强,白酒企业正积极转向新三板市场。目前新三板上市的酒类直供公司有1919、九华山酒业公司、上海金一九公司,还有酒仙网、华龙酒业公司、普雷特、尚品酒业公司、东坡酒业公司、五洲国酒公司、朱彝酒业公司、九妹网、歌德项英公司、酒立方公司、刘伶醉公司、千酒酒厂公司、兰泉集团公司等

业内人士认为,《解答》的出台,将进一步把想利用新三板登陆资本市场的投机企业挡在门外,提高新三板上市门槛,有效提升上市企业资质。

新三板是在发展中小企业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门槛远低于主板IPO。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六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挂牌: (一)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两年;(二)业务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合法规范;(四)股权清晰,股份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和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虽然对挂牌企业没有硬性的财务指标和规模要求,但还是注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一直是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此做了详细解读: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未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经营记录,报告期内连续亏损,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或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的,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均视为无持续经营能力。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9月15日,新三板挂牌公司3434家,较2014年末的1572家增长近120%,现已超过沪深两市a股挂牌公司总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业内普遍预计,如果政策不改变,年底新三板市场规模可能接近5000家。

面对大量的挂牌审核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表示,将继续总结与挂牌条件相关的各种问题,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形成一系列问题。

附答案(一)原文:

1.申请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相关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

答:(1)申请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指全资、控股或以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应当合法合规,业务资质和合法规范运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基本标准适用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指引(试行)》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进行逐一核查。

(4)对于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65,438+0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的要求披露其业务信息。

(五)子公司业务为小额贷款、担保、融资租赁、城市商业银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准金融业务的,除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准金融业务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满足哪些环保要求?

答:(1)推荐上市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上市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应的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当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的分类规定。

(2)公司及子公司申请上市的行业为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设施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应在申请上市前办理完毕;如公司仍有在建项目,应按建设流程完成相应的环保手续。

(三)公司及子公司申请上市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配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在申请上市前完成。

(四)申请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执行。

3.申请上市的公司有哪些情况应被认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个会计期间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经营记录;

(2)报告期内连续亏损,业务发展受到产业政策限制;

(3)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

(4)存在其他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4.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1)申请上市公司的财务机构和人员独立,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申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申请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申请上市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财务违规,不具备上市资格:

1.报告期内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需要修订报表的;

2.申报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资金尚未归还;

3.由于财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收入不规范;

4.其他财务违规行为。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上市的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可以申请上市吗?

答: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营业务变更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和本解决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