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
公司合并、分立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下情况需要清算: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3.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