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八章
第七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治理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十七条解释:
(1)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股东大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3)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同时在证券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外部董事。
第七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准则自2013 10起施行。2003年6月5438+2月65438+2月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治理指引(试行)》(证监发[2003]2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