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石油的资格
2011年非国营贸易企业成品油(燃料油)允许进口数量。
申请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许可申请条件(一)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限边境陆运企业)等装卸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拥有5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四)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二。非国营贸易允许进口量2011,非国营贸易成品油(燃料油)允许进口量为1620万吨。三。分配依据(1)注册企业前一至两年的海关进口业绩;(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三)新进口经营者的申请书;(4)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四。提交材料及申请和审核程序(一)提交材料。1.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条件说明、申请类型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检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的海关代码、企业代码、授信额度材料。2.申请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万吨的码头或铁路专用线所有权证明(限边境陆路运输企业);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等业主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限边境陆路运输企业)(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3.申请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权属证明;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业主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4、2010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进口许可的企业完成海关统计;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许可的企业,应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或资金支付证明复印件,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查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4款规定的申请材料。(2)申请和审查程序。1.申请程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各地申请企业应按本公告要求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0前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抄送商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当地企业提供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书面审查或证明材料。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前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直接提交商务部(外贸司)并抄送商会,并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的书面审查或证明材料。当年注册或新批准设立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内外资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无需提供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2.审核程序商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于10月5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网站115进行公示,并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为5天。商会对公示期内各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于2010 165438+10月20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审核和各方意见,按照本公告规定对申请非国营贸易成品油(燃料油)进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审批,并于2010和12年底前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非国营贸易子企业进口配额,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分配进口配额。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许可申请条件并获得2011进口许可的企业,也将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备案资格。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五、非国营贸易进口补贴的使用、提交和调整办法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补贴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成品油(燃料油)进口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2011对已分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企业建立了未使用配额上交机制,即不能使用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上交配额,下一年度分配不低于进口配额已使用部分,并根据企业交货情况增加配额。商务部将对有进口能力的企业上交的进口允许量做出调整安排。连续两年获得进口许可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许可。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已完成分配进口配额且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燃料油)的企业,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提出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许可数量的交付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许可数量的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发布事宜另行通知。六、监督检查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应自觉守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