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担任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为投资人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机构私募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三条证券期货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控风险,确保业务发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资产负债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证券期货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止内幕交易、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六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其自身承担,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管理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销、破产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主体第九条证券期货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证券期货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备;

(三)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设有投资研究部门,从事投资研究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调查;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其投研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研服务的,应当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