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企业如何缴纳金融业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1)2009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2日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农民小额贷款在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
(2)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日65438+2月31日,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发起的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县)。
(三)本通知所称贷款公司,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是由银行机构全资发起并经银监会批准的贷款公司,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利息收入应全额纳税,不得扣除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小额贷款企业不是银行机构全资发起的贷款公司,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要按5%报税。